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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 河北省“互联网+”创新成果评选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8-18 23:34:50

 

(试行)

第一章     

  第一条 河北省“互联网+”创新成果评选办法是按照《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“互联网+”行动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5〕40号)和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“互联网+”行动的实施意见》(冀政发〔2015〕51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开展的国家信息化领域成果评选项目。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,充分发挥“互联网+”对稳增长、促改革、调结构、惠民生、防风险的重要作用,特制定《河北省“互联网+”创新成果评选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    第二条 评选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科学的原则,评选的宗旨和目的是:鼓励创新、促进交流、表彰先进、融合发展。

第二章  组织机构和职责

  第三条 河北省互联网协会和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联合成立河北省“互联网+”创新成果评选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委会),全权负责“互联网+”创新成果评选工作。评委会由省内外互联网和信息化各专业领域知名专家组成。
    第四条 评委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:
    1. 制定和修改本《办法》;
    2. 审批评选奖项的立项,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;
    3. 审批各专业领域评审专家;
    4. 审批各评选奖项的评选结果;
    5. 研究决定评选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。

第五条 评委会下设办公室,设主任1名,副主任1-2名,处理日常事务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:
    1. 贯彻执行本《办法》;
    2. 筛选专家组成员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;
    3. 汇总申报材料,进行形式审查,组织评选工作;
    4. 提出评选工作计划、建议,上报评委会;
    5. 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  申报条件

第六条 申报主体

在河北省注册的企业(含分支机构)和事业单位。

第七条 申报基本条件

1.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、标准等规定;

2. 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;

3. 申报单位须遵纪守法,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境污染、公共卫生等事故;

4. 原则上每个单位在一个领域申报一个项目;

5. 申报项目须是1年以上的成熟项目。

第四章  评选范围、评选标准

第八条 评选范围包括“互联网+”在各领域创新成果和各类信息化成果,涵盖“互联网+”创业创新、协同制造、现代农业、智慧能源、智慧城市、普惠金融、现代物流、医疗卫生、政府服务、民生服务、电子商务、便捷交通、绿色生态、文化旅游等领域。获奖成果应是信息技术在全省各专业领域、或区域范围应用取得重大成绩,“互联网+”创新成果应用一年以上,具有示范效应,对促进、提高和改善相应的业务工作效能显著,能持续发展,并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。
    第九条 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列入评选范围:
    1. 存在知识产权、署名权等方面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成果;
    2. 涉密项目;    
    3. 虽在国家或省内正式立项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;
    4. 政府文件(如规划文本、政策文件、法规标准等);
    5. 由多位作者分别撰写编成的论文集。
   第十条 评选标准

1. 符合互联网+各领域相关规定,成果具有先导性、创新性、实用性;

2. 成果中采用了互联网及相关技术,并有创新;

3. 成果技术难度在国内处于平均先进水平以上;

    4. 成果经第三方(鉴定、验收、评测等报告)评价为优良;

    5. 成果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、规范;

    6. 成果取得了相关知识产权;
7. 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明显;
8. 成果对企业或相关领域创新发展有促进意义;

    9. 成果具有安全机制及推广价值;

    10. 鉴于个别成果的特殊要求及标准体系,可由申报成果专业领域专家制定标准,报评委会批准执行。

第五章 评选程序

第十一条 一般程序
    1. 申报:分别在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、河北省互联网协会网站自愿申报,同时将纸质材料递交评选办公室;
    2. 审核:评选办公室组织形式审查,提出初选项目;
    3. 评审:召开专家评审会,确定评审入选项目,必要时采取答辩或实地调查方式,提出获奖成果名单;
    4. 公示:社会公示10天。    

第十二条 评选结果
    1. 入选优秀成果经公示无异议,报评委会确定,予以表彰,颁发奖牌、证书;
    2. 通过举办展览、颁奖大会、专题研讨、路演及项目洽谈对接等活动,宣传推介优秀成果,使其在重要工程或重点产业领域得到推广和应用;
    3. 向河北省委宣传部、省科技厅、省通信管理局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、《河北通信》、《河北省信息技术与信息化》等报刊杂志,新闻媒体推荐,进行宣传报道;
    4. 优先推荐参加河北省通信科技奖(市、厅级)评审,获奖者在河北省通信行业职称评定中予以加分;
    5. 推荐享受各级政府、招标办等政府采购项目优先政策。

第六章  异议及处理

  第十三条 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,评选结果实行公示。
    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选工作、获奖成果等持有异议的,在评选规定的公示期内,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。不具实名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异议不予授理。

第七章  附则

  第十五条 本《办法》解释权属评委会。
    第十六条 本《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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